韶關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各項工作,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執行其決議。主要職責是:
l、確定全市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2、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危害國家安全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壹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3、依法對貪汙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犯罪, 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4、依法對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
5、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6、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以及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對同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或裁定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或發現確有錯誤時,分別按上訴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
8、對全市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9、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1、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和考核市區人民檢察院的班子成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或不批準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協同市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市區人民檢察院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12、組織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13、承辦其他應由市檢察院負責的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韶關市人民檢察院機關設政治處(副處級)反貪汙賄賂局(副處級)和1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2、偵查監督科
3、公訴科
反貪汙賄賂局(副處級)
4、偵查壹科
5、偵查二科
6、綜合科
7、瀆職侵權檢察科
8、監所檢察科
9、民事行政檢察科
10、控告申訴檢察科
11、職務犯罪預防科
12、檢察技術科
13、法律政策研究室
14、計劃財務裝備科
15、監察室
16、政治處(副處級)
17、司法警察支隊(正科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