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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暴走團機動車道上被撞1死2傷,召集人是否應該負責?

7月8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壹名出租車司機在駕駛過程中,撞上了正在機動車上跑步鍛煉的暴走群體。事故導致壹死兩傷。據當地媒體報道,涉案出租車司機董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針對此案,有律師認為,“暴走團”在機動車道上行使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租車司機也應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此外,暴走團召集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暴走群體未經許可占用機動車道,且沒有必要的交通管制,則涉嫌違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另外,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也屬於治安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依法給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肇事傷人的出租車司機,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通行,這是司機在安全文明駕駛中應盡的法定註意義務。即使是暴走群體先有過錯,駕駛員也要及時避讓,確保安全。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最終認定駕駛人的行為屬於交通肇事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女司機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暴走群體在機動車道上暴力奔跑,在選線和風險預測上明顯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據此,受害者家屬有權向暴走活動召集人主張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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