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國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的區別:
1、二者的法律依據和實施部門不同。
企業的馳名商標必須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門商標局提出申請,經認定後才為馳名商標並享有馳名商標的各項權利。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質量振興綱要》和《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壹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
2、二者的內涵不同。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的產品。
3、二者的對象不同。
馳名商標的認定對象既包括國內企業的註冊商標,也包括外國企業在華註冊的商標,而名牌產品的評價僅限於我國企業的產品,不受理使用國(境)外商標的產品的申請。
4、二者的認定的後果不同。
認定馳名商標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壹種法律保護手段,它采用的是“個案認定”與被動保護的原則。已獲得馳名商標的產品如果遇到侵權糾紛,可將馳名商標作為受過保護的記錄,提交給商標局進行仲裁。按《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的規定,離開侵權糾紛,馳名商標對該企業沒有任何意義。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定則主要是為授予企業壹種榮譽,屬於國家獎勵機制的壹部分。
法律依據:《商標權》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
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