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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

法律分析: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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