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因員工的錯誤而造成損失取決於具體情況:
(1)故意造成的,全額賠償;如果是重大過失造成的,部分賠償,賠償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壹標準;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金可以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
(2)如果是壹般過失造成的,不需要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
侵犯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兩者相結合,可以看出,勞動者應當對用人單位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
二、員工提前30天離職會怎樣?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離職時,工資可以按照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也可以要求壹次性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