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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慕大設立私人信托公司

在百慕大,根據1981的公司法,可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私人信托公司。百慕大法律區分“本地”公司(主要由百慕大人擁有)和“豁免”公司(主要由非百慕大人擁有)。壹般來說,除特殊情況外,豁免公司只能從百慕大境內開展與百慕大境外的交易和活動有關的業務。如果委托人在相關信托成立時不是百慕大的常住居民,私人信托公司可以完全在百慕大經營。

所有百慕大免稅公司的設立必須得到百慕大貨幣管理局的批準。百慕大法律要求必須披露最終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持有擬議私人信托公司不少於百分之五(5%)股份的所有最終實益擁有人必須簽署壹份個人聲明,以證明其信譽良好,並在百慕大其他企業中擁有良好聲譽。如果公司由目的信托持有(這種情況很常見),信托的受托人必須做出上述聲明。

私人信托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稱中使用“信托”或“受托人”字樣。私人信托公司應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向BMA提交信函,確認其豁免資格,並詳細說明其信托業務的性質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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