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擔保公司有兩種: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投資性擔保公司;無論何種擔保公司,主體都不能從事擔保業務以外的活動。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壹)貸款擔保;(2)票據承兌保函;(3)貿易融資擔保;(4)項目融資擔保;(5)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委托發放貸款;(四)委托投資;(五)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投資擔保公司可以直接在工商註冊,可靠不可靠就不用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