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申請的是外觀專利:
蓋子和杯子壹起整體受保護。
不需要
專利不存在侵犯專利壹說,如果其其它形狀都與妳相似只是加了壹個把手,其生產的杯子和杯蓋侵權。
取決於替換的部件與妳申請專利的是否相似或者相同。
如果妳申請的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
先是取決於妳的發明點在哪,其次取決於妳的權利要求如何寫。
不需要單獨申請,可在權利要求中寫入(即使妳兩都都滿足專利性,可以將兩者放在壹個專利中申請)
同上,申請專利不算侵權,只有生產的產品滿足妳權利要求中的特征才算侵權;
如果妳獨權有分寫杯身和杯蓋,那麽不管怎麽換,只要有妳申請專利中的特征,都算侵權。
不過,實用新型是保護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我在想,妳這杯蓋或者杯身是否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