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方案明顯不同,分別所解決的問題應該差別很大,不能各自作為獨立權利要求在壹件申請裏面提出,如果要分別保護這些單獨的技術方案,則需要分成三件申請,如果硬要在壹件申請裏寫成三個獨立權利要求,後續非常可能面臨分案要求;如果技術特征全寫入壹個獨立權利要求,而每個方案又是可以獨立存在的,那麽對於單個方案無法起到保護作用;如果情況是三個特征要有機綜合起來去解決壹個問題,那麽這三個特征作為必要技術特征,必須要寫入壹個獨立權利要求中。
上一篇:十堰張卉財務管理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司法考試的網絡課程可靠嗎?有沒有好的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