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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本簽署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協議應註意哪些問題? 應參考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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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理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審批和登記事宜》(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 94 號)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就如何執行該規定的問題,經與商務部會商,現將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審批和登記事宜公告如下:

壹、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禁止類技術,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禁止,不得轉讓;

二、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限制類技術,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審批手續;獲得批準的,當事人憑《技術出口許可證》到我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三、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自由類技術,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登記手續;經登記的,當事人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到我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再根據專利法第10條第3款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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