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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五十九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壹款所說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全額,包括與其有關的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六十條 稅法第十九條所說的利潤,是指根據投資比例、股權、股份或者其他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

第六十壹條 稅法第十九條所說的其他所得,包括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前款所說的收益,是指轉讓收入減除該財產原值後的余額。外國企業不能提供財產原值的正確憑證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估定其財產的原值。

第六十二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說的支付的款額,是指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的金額,以及用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折價支付的金額。

第六十三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壹)項所說的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減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取得的所得。

第六十四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所說的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組織。

第六十五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所說的中國國家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和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經營外匯存放款等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六十六條 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所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範圍如下:

(壹)在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1.改良土壤、草地,開發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的技術;

2.培育動植物新品種和生產高效低毒農藥的技術;

3.對農、林、牧、漁業進行科學生產管理,保持生態平衡,增強抗禦自然災害能力等方面的技術。

(二)為科學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機構進行或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科學實驗,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三)在開發能源、發展交通運輸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四)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汙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五)在開發重要科技領域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1.重大的先進的機電設備生產技術;

2.核能技術;

3.大規模集成電路生產技術;

4.光集成、微波半導體和微波集成電路生產技術及微波電子管制造技術;

5.超高速電子計算機和微處理機制造技術;

6.光導通訊技術;

7.遠距離超高壓直流輸電技術;

8.煤的液化、氣化及綜合利用技術。

第六十七條 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勞務活動的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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