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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壹些原材料替代現有產品,可以申請專利嗎?

壹、專利侵權的賠償方式有哪些?高院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經營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這個規定類似於商標的規定,計算方法比商標更明確。此外,還有壹個額外的基礎。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職業,在會計制度上營業利潤和銷售利潤是不同的,銷售利潤應該大於營業利潤,銷售利潤好於營業利潤。這壹規定為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高院第20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的損失,可以按照侵權造成的專利產品銷售減少總額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難以確定權利人減少銷售的總數的,可以將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壹般來說,專利侵權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和商標侵權壹樣難以計算,但專利的規定比商標的規定更具有可計算性。侵權人的銷售數量乘以專利權人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顯然更容易計算,也大大降低了專利權人的舉證難度。只需要找到侵權人的銷售數量,而不是像商標壹樣找到計算單個侵權產品利潤的依據,這也排除了侵權人銷售數量沒有減少,損失無法計算的情況。高院第二十壹條規定:“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費作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和時間,參照專利許可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參照商標有關規定中許可費包含在法定賠償中,但實際操作中法院也會將其作為單獨的計算方法進行計算。提到許可費,專利和商標最大的區別是,商標直接按照許可費計算,而專利是懲罰性的,可以賠償三倍以下。比如美國的專利侵權賠償,可以罰三倍。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壹般采取賠償原則,即任何損失都沒有懲罰性賠償。僅在著作權侵權賠償中,賠償金額可以按照稿費的2-5倍計算。此外,專利侵權賠償在適用許可費計算侵權賠償時可以是懲罰性的。二。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法第六十條是本次修改新增的條款,規定了兩個層面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三種計算方法:壹是按照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潤計算;這兩項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金額。該條除了與專利審判實踐中經常使用的賠償計算方法基本壹致外,新增了壹條提及專利許可費倍數的規定,並未規定實踐中經常使用的固定賠償方法。因此,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以全額賠償為原則,並結合專利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1992《解答》的相關規定和吳縣會議紀要的相關內容等,,他們對賠償作了更具體的規定。首先,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潤計算賠償數額。人民法院自行確定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是不適當的。權利人的損失壹般可以用專利產品減少的銷售量乘以每個專利產品的利潤來計算。難以確定權利人減少銷售的總數的,可以將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的乘積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所以作出這壹規定,是因為原告往往難以證明其專利產品的銷量因被告侵權而減少。雖然證明侵權產品的銷量相對容易,但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遠低於專利產品的正常價格。如果將被告的利潤確定為賠償,並不能彌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事實上,這種計算賠償金額的替代方法早已被許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采用。司法實踐結果表明,它符合大多數案件的實際情況,既有效地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又對被告公平。侵權人的利潤壹般由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利潤來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產品銷售利潤計算。考慮到財務費用和管理費用壹般在企業費用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且壹般情況下,這些費用確實是被告的實際支出,因此應當從被告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的利潤中扣除,即按照營業利潤計算。很多情況下,被告有侵權產品之外的其他產品,但其財務賬本上反映的費用是企業的總費用,這就需要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對應該合理分攤到侵權產品上的費用進行劃分,有時還需要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被告,壹方面其財務賬簿壹般不規範,另壹方面為了體現對故意侵權行為的處罰,可以按照產品銷售利潤計算賠償金額。此外,在以被告利潤確定賠償數額時,還應註意原告專利在侵權產品中的作用或地位。原告的專利只在侵權產品的壹小部分上實施。比如,如果原告的專利只是用在被告產品包裝的某壹部分上,就不宜將被告銷售該產品的全部利潤確定為侵權賠償的數額。其次,該規定第二十壹條對專利法第六十條中專利許可費的“倍數”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固定報酬的適用。該條規定,在上述兩種計算方法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有專利許可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類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以及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和時間,參照專利許可費的1至3倍確定賠償數額。其中“有專利許可可供參考”是指原告能夠提供同行業或者技術領域類似相關專利許可費的證據,並不壹定是原告在訴前與他人簽訂的專利許可合同中的許可費。關於倍數的問題,有觀點認為許可費壹般是正常利潤的50-60%。根據民事賠償原則,1倍的許可費不足以賠償權利人的損失,以1.5-2倍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更為合理。由於專利法剛剛實施,這個問題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進壹步探索和總結。第二十壹條還規定,沒有專利許可費可參考或者專利許可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壹般在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根據該規定,當原告未能提供專利許可費的相關證據,或者原告提供的許可費與涉案專利明顯不具有可比性時,可以適用定額賠償的規定。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在上述三種方式都無法確定賠償金額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固定賠償方式,在被告侵權事實清楚,但原告無法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或被告的侵權獲利,且無法提供參考許可費的情況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壹定的經濟賠償。這是基於知識產權侵權的特點和TRIPS協議中的“預定賠償額”或某些國家的“法定賠償額”的壹種賠償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為便於地方法院把握適用尺度,根據多年審判實踐經驗確定幅度為人民幣5000元至50萬元。此外,為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損害全面賠償原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和具體案件情況,在賠償數額內計算權利人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有兩點需要註意。壹是賠償範圍內的調查等費用計算的前提是權利人提出請求,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可以支持;第二,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不包括訴訟過程中的律師費。TRIPS協議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是“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這給了成員國更多的余地,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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