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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資產和知識產權管理: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用863計劃資金購置(試制)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必須納入依托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項目結束後,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的固定資產壹般由依托單位代表國家管理和使用(計劃任務書另有規定的除外),資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維護和運行費用由依托單位承擔。依托單位或相關單位承擔其他國家科研項目需要使用這些固定資產的,只能收取維護運行費,不得收取折舊費或占用費。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有權將這些固定資產調撥用於其他科研項目。

第二十四條項目因故終止,須經歸口部門批準,歸口部門組織清查。項目終止後,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和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和資產清單,剩余資金(包括出售所購儀器、設備和材料的收入)歸還原渠道,剩余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五條863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實施,以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保護項目負責人、項目(子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

863項目形成的專利權的歸屬和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執行。

863計劃形成的論文和專著應標明“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專項資金資助”字樣。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863計劃項目形成的實用技術和項目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項目(子項目)依托單位管理和使用。863計劃中研究成果轉化和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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