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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助條件、額度與方式

第五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其發明創造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二)國內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並初審合格或授予專利權;

(三)***同專利申請中的第壹申請人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

(四)涉外專利應已獲國外專利局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深圳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初審合格通知書、專利請求書首頁、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號;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開具的發明專利申請及審查費收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證書(發明專利申請經過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代理機構開具的代理費用收據);

(四)深圳市單位資格證明或者個人有關身份和工作(學習)證件;

(五)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國或地區專利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文件、專利公開文本扉頁及專利證書;

(六)專利申請權權屬保證書。

第七條 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的申請可以分別在實質性審查並在繳納審查費6個月內或取得專利證書6個月內提出,也可以在取得專利證書6個月內壹並提出。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的申請應當在取得專利證書之後6個月內提出。

第八條 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可以按獲取專利證書的進度分兩次付款:

(壹)申請人請求實質性審查並繳納有關費用後資助人民幣(下同)2200元(但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準費用減緩的,在低於資助額度下,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

(二)取得專利證書後,每件給予資助1500元,委托專利代理服務機構代理的,增加資助1700元。

申請人在取得專利證書後壹並申請資助的,則由市知識產權局按以上資助標準壹次性給付。

第九條 符合《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實用新型專利在取得專利證書後每件給予壹次性資助600元。

第十條 國外發明專利在取得專利證書後按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分兩個檔次給予壹次性資助(每件最多資助二個國家或地區):

(壹)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家取得的專利每件專利資助50000元;

(二)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每件資助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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