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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1.①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訴訟時效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二)《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時效期間為壹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或者時效期滿後,責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賠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3)《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於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壹年,自自理計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⑤拍賣法第六十壹條第三款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申報的,請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①《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六條技術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壹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壹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專利權人未支付適當的使用費的,請求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計算。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是2年,德國是6年,美國和日本是3年。trips沒有明確指出專利的訴訟時效,但第41-50條規定了海關采取臨時措施的時間,為20個工作日或31個日歷日。

歐洲國家有專門的專利侵權法庭。英國(倫敦)、荷蘭(海牙)、德國(尤其是杜塞爾多夫)、法國(巴黎)和意大利(12)的法院專門處理知識產權事務,分別位於巴裏、博洛尼亞、卡塔尼亞、佛羅倫薩、熱那亞、米蘭、那不勒斯、巴勒莫、羅馬、都靈和的裏雅斯特。英國、德國和荷蘭的程序被認為更快。比如在荷蘭壹年內可以完成壹項專利的授予;在英國,專利審判通常從程序開始持續9-12個月。相反,在法國,專利審理通常從程序開始持續12-18個月,在審理後的六周內做出決定。意大利的專利審判可能需要數年時間。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兩年提起訴訟的,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計算兩年。

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提起訴訟超過兩年的,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兩年計算。

⑥《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⑦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八)《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壹)旅客人身傷害賠償請求,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對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輸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旅客在運輸期間因受傷下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該期間自旅客下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對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索賠,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⑩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壹條關於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權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雙方共同支付賠償金之日起計算。

○11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有關海難救助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1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依照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除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3.①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2)《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汙染損害提起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止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兩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的,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①《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此外,還有壹個概念叫“預定期間”,在訴訟時效之前指的是訴訟權利,這個概念主要指的是實體權利,即法律規定妳的壹些實體權利的存在有壹個固定的期間,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二)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期滿未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婚姻法》第十壹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貨物、包裹、行李在運輸途中滅失或者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條例》關於180天的規定。從鐵路運輸企業交貨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從交付期限屆滿後第30天的次日起計算。但是,在此期間或者交付期間已經確認損失的,從鐵路運輸企業提交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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