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個重點應該修改什麽?三大方面
首先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股份總數的20%。
第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或者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日期原則上應當距前次募集資金日期不少於18個月。前期募集資金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增發、配股和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可轉債、優先股的發行和創業板的小規模快速融資,這個期限是不受限制的。
三是募集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企業外,原則上近期期末不得有持有融資規模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向他人出借資金、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
2.焦點2什麽時候實施?從出版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內最關心的問題還包括新舊時間的劃分。
在今天的發布會上,戈登介紹,為實現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頒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執行,已受理的不受影響。
戈登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是壹個完善的制度,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壹適用。
3.焦點3新政為什麽出來?有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自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壹些亟待調整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
壹是部分上市公司有融資傾向。
有的公司脫離公司主業,頻繁融資。壹些公司偏信項目和炒作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遠超過實際需求。壹些公司籌集大量閑置資金,頻繁改變用途,或脫離實際走向空虛,變相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受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品種主要受市場約束,主要針對具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所以發行門檻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然而,從實際操作來看,投資者往往關註發行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的折價,而忽略了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註價差會導致資本流動的短期逐利目標,不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度降低,對市場影響較大,不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產品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債券型產品和公募產品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以其寬松的發行條件、眾多的定價試點選擇和較低的發行失敗風險,逐漸成為大多數上市公司和保薦人首選的再融資產品,公開發行規模銳減。與此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發展緩慢。
4.四個重點在哪裏?三大方面
《實施細則》的修訂和《監管問答》的制定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壹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離實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原則,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塞監管套利漏洞,防止投機概念和套利融資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合法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第三,堅持穩中求進的原則,調整規則新老劃斷,讓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壹段時間消化吸收。
5.理財產品的敏感問題怎麽說?
下壹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加強再融資發行監管,督促保薦機構梳理重審項目並進行自查,進壹步規範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和認購的監管,加強證監會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上述“金額較大且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定義,需要兼顧具體上市公司的規模以及募集資金和財務投資的金額,在發行部門的審核過程中會進行判斷。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或非公開發行股票時,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日期自前次募集資金到位之日起不得少於65,438+08個月”中65,438+08個月的確定,是基於對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的統計計算和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到位的效果分析。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壹責任人,保薦機構應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把好關口,根據市場情況變化調整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
第二部分:幾個敏感問題的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可轉債總額約為6543.8+0.000億,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1
大額長期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上文提到的“財務規模大、期限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具體上市公司的規模以及募集資金和財務投資的金額,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果募集資金少但財務投入大,就會受到限制,限制不融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2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包括“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日距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不得少於65,438+0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個問題?
1992頒布的《公司法》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不得少於12個月”,但2006年《公司法》修訂時刪除了這壹規定,新政策重啟了時限。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歷次融資的統計計算和對前期項目募集資金是否到位的分析,計算出18個月的對價,為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戴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壹責任人,保薦機構應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把好關口,根據市場情況變化調整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
敏感問題3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合法合理的融資需求
“此次再貸款新規,是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抽離現實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解禁了組合推動再融資方式多樣化,堵住了監管套利的漏洞,防止投機概念和套利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也滿足了上市公司合法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了資本市場的融資結構。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落實新老劃斷,已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並預留壹定時間供市場消化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