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的資產用於清償債務的順序如下: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以抵銷債務人的財產;
2.有擔保的債權;
3.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4.有剩余資產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擴展數據:
投資子公司應視為子公司股東,應進行登記。
如果子公司倒閉了,妳就沒錢拿回來了。“員工要想退出,只能從妳內部買他們持有的股份,比如老板。但是這個錢不壹定是妳的投資金額,可能高也可能低。但是現在都倒閉了,錢是零。
想要回妳的錢,只能證明他非法集資。
如果只是投資,公司倒閉了很難收回,不如盡早起訴追討。
根據《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據。申報的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六條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