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公司
1.從事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
(1)證券經紀人;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經營下列業務之壹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億元,且為實繳資本;經營兩項以上業務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三)證券資產管理;
(四)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萬元人民幣。(《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第二,基金公司
1.基金管理公司最低註冊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繳資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1項)
2.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3.社保基金托管人的應收資金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項)
第三,信托公司
1.信托投資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2.期貨經紀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