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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期貨業務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和人民的經濟權益,加強對外匯期貨業務的管理,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匯期貨交易,是指以遠期合約形式承諾在未來特定日期買入或賣出特定數量的外匯交易。包括遠期外匯對沖和外匯風險交易。第三條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必須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從事代客外匯交易的金融機構,或者是金融機構共同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第四條外匯期貨交易的對象為外商獨資企業、境內私營企業和境內居民。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只能在現貨市場某壹筆交易的基礎上,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從事“套期保值交易”。第五條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外匯來源為企業自有外匯和居民個人外匯。第六條外匯期貨交易的幣種為英鎊、德國馬克、日元、瑞士法郎、美元和港幣。第七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必須遵守本試行辦法。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匯期貨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外匯期貨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第二章外匯期貨交易業務的審批第九條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共同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營和暫停外匯期貨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

1.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代客戶辦理外匯交易的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共同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

二、具有不少於七百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外匯現金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本;

3.至少有壹名從事外匯交易三年以上的經理和三名從事外匯交易壹年以上的交易員;

4.有與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5.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申請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開辦外匯期貨業務的申請書;

2.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三、屬於開辦此項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提供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章程、《金融業務許可證》、《外匯業務許可證》及其營業執照;

4.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機構,應提供合資各方的相關資料、合資企業的章程和營業執照;

(五)實收外匯現金或營運資金驗資報告;

6.從事外匯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交易員名單及簡歷;

7.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對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首先批準其籌建外匯期貨業務。準備期為三至六個月。第十三條在籌備期內,申請人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壹是與境外券商簽訂聯網協議,明確雙方責任;

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境外經紀公司的信用信息;

第三,對外匯期貨交易員進行嚴格的崗位培訓;

四。制定並提交以下內部管理規定:

1.交易員外匯期貨交易內部管理規範;

2.外匯期貨交易機構辦理外匯期貨交易業務程序的有關規定;

3.外匯管理和財務管理辦法;

4.與客戶簽訂的外匯期貨交易合同樣本;

5.外匯局要求的其他內部管理制度。

上述內部管理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準後,從事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上述工作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受理後,將辦理正式審批手續。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後,必須在15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第三章外匯期貨業務管理第十五條從事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在與境外經紀公司簽訂合同後,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賬戶提交30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的保證金。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第十六條從事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必須向客戶提供路透社或美聯社的國際航線和國際外匯市場信息,並通過境外經紀公司與國際外匯市場對接。境外經紀公司將向客戶提供詳細的國際外匯入市指令信息,並加蓋境外經紀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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