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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提取企業發展基金的會計分錄

外商投資企業應提取盈余公積。

1.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壹般為稅後利潤的5%左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儲備基金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外資企業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凈利潤的10%。累計抽逃金額達到其註冊資本50%的,不得抽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提取企業發展基金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外資企業不得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2.會計分錄

(1)提取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

借: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和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貸:盈余公積-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

(2)企業按確定的分配方案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貸:應付福利費——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1,《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壹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規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從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應計提盈余公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從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提取,企業會計制度第壹百壹十條規定,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末彌補的虧損)和其他結轉余額,可供分配。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凈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壹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按規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但對外資企業,應提取公積金而不是盈余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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