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符合國家和我區產業政策的外商獨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25%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合資、合資、收購、兼並企業,或外商承包租賃5年以上的企業,均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資源、產業和市場,除國家和自治區有特殊規定外,壹律向全國開放。兄弟省市的國有、集體、私營、“外資”等企業、個體經營者和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可以有形和無形資產參與新疆大開發,實行多層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經濟技術合作。第二章優惠政策。外商在我區興辦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期滿後壹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中,在和田、喀什、周珂和國家、自治區確定的貧困縣(含兵團貧困團)投資興辦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期滿後壹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非生產性企業,從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期滿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對在區外投資的企業,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八年。期滿後,在壹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外來投資者在我區投資農業產業化企業,龍頭企業加工銷售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稅率按13%計算,超出部分由財政補貼。在自治區境內銷售自產農產品和自產農產品初級加工品,免征增值稅。
第五,外國投資者在我區投資興辦企業(公司),法定註冊資本可在3年內分期落實。申辦以生產、批發為主的企業(公司),初期投資5萬元以上;申辦以商業零售和中介服務為主的企業(公司),初始投資額在3萬元以上;申辦科技開發的企業(公司),初期投資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可按程序辦理註冊手續。
第六,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我區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我區外商投資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營業稅,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技術性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鼓勵設立高科技參股的科技開發企業。對國家、省、市、區認定的高新技術,持股比例可放寬至45%。科技人員註冊資本低於法定數額的,缺口可在5年內分期到位。第七條。區外投資企業進口先進技術設備和自用的種子、苗木、家禽、家畜,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商在我區與周邊國家開展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進口的補償貨物(國家限制的除外),視同邊貿進口,享受邊貿貨物關稅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實際消耗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裝物料符合加工貿易相關政策的,按保稅貨物管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的邊境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可享有邊境小額貿易權。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經批準可享有進出口貿易權。
第九,外國投資者興辦礦山企業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暫停征收資源稅5年;綜合開發礦產資源的,其伴生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半征收;已探明可開采礦床的地質勘探費用可作為遞延資產,在開采礦床後逐年在稅前攤銷。
第十條外商來我區開發“四荒”(荒山、荒地、荒灘、荒坡)植樹種草,免征壹切地方稅收和土地出讓金。投資者擁有種植植被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土地使用權50-70年不變。期滿後,可以申請續展、繼承和有償轉讓。
投資退耕還林還草保護生態環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費,其生產的農業特產稅收入2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在我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復墾區進行土地綜合開發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征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土地使用費。
來我區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征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
第十壹條。外商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營20年以上的,自企業取得使用權之日起,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貧困縣投資的,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償使用費)10年。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經營20年以上的外商,可免交25%的土地出讓金;經營期30年以上的,免征30%。對使用城市規劃區外非農業荒地、荒山,到國家和自治區劃定的貧困縣投資的,免征40%的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外商從事水利、能源、交通、環保、生態建設、小城鎮建設、城市市政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公益事業,以及國家和省、市、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可以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繳納全部出讓金後,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後,也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價款入股(不含優惠政策),開辦新企業。
第十三條、外國企業在我區設立分支機構,已經做過信用評級的,銀行和有關部門不予重新評級,享受本地區同類信用評級的優惠政策和信用額度。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配套的固定資產、技術改造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經辦銀行可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法律和政策給予積極支持。
外商在我區投資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等項目,可申請農業發展貸款,並按我區企業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外國投資者在我區貧困地區興辦有助於帶動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的獨資或合資項目,可按有關政策申請扶貧貸款。
區外投資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時,可申請銀行科技開發貸款,並可享受區內企業相關優惠政策。
外商在我區獨資或合資興辦鄉鎮企業,可享受自治區對鄉鎮企業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外來投資者來我區獨資或合資興辦福利企業,可享受自治區對社會福利企業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外國投資者興辦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前景良好的成長型企業,由自治區根據本地區企業標準,推薦上市融資。
第十六條。在邊境城市投資註冊並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和邊境貿易權的區外投資企業,在結匯、售匯和外匯收支核銷等方面與區內同類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外來投資者,在我區購買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交易手續費(服務費、登記費)和房地產交易稅減半征收。
第十八條、外來投資者,壹次性投資5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兩個投資所在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投資額1萬元以上的,可申請四個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壹次性投資300萬元以上可為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申請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容費(縣城、貧困地區可放寬)。從區外招聘的技術骨幹免交暫住費。
第十九條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和外省市引進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烏魯木齊市和其他城鎮常住戶口,並免繳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二十條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個體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及其配偶、子女,除本政策規定者外,與我區企業同等對待。
外商投資企業外省市職工子女需要上中小學的,到當地教育部門辦理就學手續,按當地企業職工收費標準收取。
區外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運載車輛,應按規定優先辦理檢驗手續。允許在新疆購買的車輛在新疆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其年檢與區內企業同等對待。
第二十壹條凡在我區引進資金和高新技術的個人和中介組織,由受益單位按引進資金額或新增利稅總額的0-3%給予壹次性獎勵。
區外各類管理人員到我區各類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為企業扭虧為盈做出顯著成績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給予獎勵。第三章投資擔保。外國投資者自主決定投資項目、合作夥伴和合作形式。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鼓勵的投資項目,屬於計委審批管理事項的,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審查和批復。國家和自治區限制投資的項目,有關審批部門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在30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和核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證件齊全的項目,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手續。規劃、城建、糧食、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的文件、資料齊全的事項,屬於審批權限的,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如需逐級報批,該部門將提供全程服務,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第二十三條嚴禁以任何名義向外商投資企業收取費用、攤派費用和罰款。收費單位必須出示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關文件和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逐項填寫企業繳費登記卡。否則,企業有權拒付。
第二十四條、各執法部門無正當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不得通過執法檢查幹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確需進行執法檢查的,必須經上壹級執法部門批準,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物價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嚴厲查處外商投資企業的違法違紀行為。非法幹預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附則。自治區的協辦單位和各級協辦單位(或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自治區和各級政府對外開放、引進國內資本、促進國內經濟技術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邊境經濟技術合作區,以及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政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幹政策法規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幹政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國投資者,是指註冊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個人,在本自治區投資開發建設。
《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者聯合設立的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在新疆租賃、承包經營的企業。第三條《條例》的適用範圍是:
(壹)外國投資者在新疆新設立的企業(公司)或收購、兼並的企業(公司)。
(二)外國投資者以合資、參股、控股方式在新疆新設立的企業,出資額占註冊資本的25%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
(3)外國投資者在新疆投資承包或租賃企業五年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發展政策和方向。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可以用貨幣、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以貨幣以外的資產進行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和確認。第五條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優惠政策:
(壹)已具備生產或經營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向當地主管部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交全部文件後,有審核權的主管部門應在七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
(三)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證書》後,向有關部門申請優惠政策。有關部門依據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證明及相關材料,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批準或報批。
外商投資企業對不予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證書的通知不服的,可以向原辦理機關申請復查或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受理復查或復議的部門應在30日內作出答復。第六條自治區合作辦和各級合作辦(或政府指定部門)是審核和辦理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件的主管部門。
外商在新疆投資新辦企業或承包租賃企業,出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0萬元)的,由企業所在地縣(區、市)合作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審核辦理,並報當地市合作辦(或政府指定部門)備案;投資額在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由企業所在地州市合作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辦理,報自治區合作辦備案;出資額在654.38+00萬元以上(含654.38+00萬元)的,由自治區合作辦審核辦理。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自治區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負責審核辦理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並報自治區合作辦備案。第七條申請區外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證書,應向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1)企業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章程。
(四)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證明區外投資者實際出資的有關文件。
(六)區外投資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原發證機構撤銷或收回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證書:
(壹)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證書的;
(二)在年檢和審查中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被撤銷或收回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的,應停止執行《條例》和本細則中的優惠政策,補繳已免征的優惠政策稅費,並承擔相應的處罰。第九條區外投資企業符合《條例》第四條減免稅優惠規定的,可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規定的減免稅管理權限報批或報批後執行。
生產區外投資企業追加投資或者將分得的利潤再投資形成新的生產能力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新增企業所得稅5年,期滿後在條例執行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
經批準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必須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
《條例》第四條所稱“壹定期限內”暫定為2001年-2010年。
《條例》第四條所稱“自生產經營之日起”、“自經營之日起”,是指生產性企業實際開始生產、非生產性企業實際開始營業之日(非企業在工商登記註冊之日)。第十條條例發布前已在我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條例第二條和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壹)在區外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在執行《條例》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可從2001至1再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在條例實施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我區投資新辦企業申請的註冊資本達不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的,註冊資本可在三年內分期到位。申請註冊資本在法定最低註冊資本以上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申報註冊資本的10%。
前款所稱初始出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註冊時的實際出資額。註冊資本分三年分期繳納,即自註冊之日起,未繳註冊資本在12個月內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的50%,其余部分在未來24個月內繳足。第十二條《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稱的高新技術項目是指經國家或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項目。區外投資企業符合《條例》第六條第壹款。他們必須持技術轉讓的書面合同,到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辦理認定登記。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每季度將有關材料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外國投資者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該高新技術成果需經國家或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鑒定,並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價格超過公司註冊資本20%的,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後,股份比例可放寬至45%。
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出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註冊時註冊資本應不低於10%,差額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在五年內到位。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符合鼓勵類產業和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先進技術和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貨物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指享受邊貿貨物進口關稅優惠政策,主要是指按照邊貿政策享受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減半,並能夠自行銷售進口貨物。
《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貿易相關優惠政策,即除國家規定必須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品外,可免領進口許可證,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符合第七條及以上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在烏魯木齊海關申請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經審批後執行。第十四條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區外投資企業,可向當地外經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經審批或核準後,享有邊境小額貿易或進出口貿易經營權。第十五條《條例》第九條規定,區外投資者依法設立礦山企業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申請暫緩征收資源稅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礦山企業合法采礦證明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暫緩征收資源稅5年。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減免由區外投資企業提出申請,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第十六條外商來我區開發國有“四荒”(荒山、荒地、荒灘、荒坡)進行植樹種草等生態建設,實行誰植樹種草、誰管理、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的政策。外來投資者開發國有“三廢”的,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確定開發方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發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經批準後,區外投資者應依法取得土地開發許可證。項目竣工後,他們應當申請土地開發驗收,憑土地開發驗收手續申請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可憑土地開發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證明向有關部門申請免征地方稅費和減免土地使用費,憑土地使用證和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證明申請減免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