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購人分別與境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向擬發行人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
3.交易完成後,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取得完稅證明(壹般在申報納稅前需經外經貿部門批準);
4.繳納關稅;
5.擬發行人持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登記證的,壹般需辦理海關完稅證明後,方可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6.向稅務局補繳增值稅;
7.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8.擬發行人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變更登記;
9.收購方申請購付匯並將股權轉讓款(壹般壹期支付565,438+0%股權轉讓款即可)匯出境外;
10.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並或分立。
公司與境內內資企業的合並,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合並為壹個公司。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吸收合並是指公司接受其他公司加入公司,接受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合並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