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計算結算率的傳統公式是有爭議的
結算率可以按月、季、年計算,是對外樹立公司形象,對內評價各級保險公司管理的重要指標。因此,無論從實踐角度還是理論角度,都需要科學合理地計算理賠率,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在壹定時期內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賠部門的理賠進度。目前計算結算率的公式如下:
結案率=結案數/(結案數+最終結案數)×100%
經過分析和檢驗,不難發現這個公式至少有三個錯誤。第壹,從統計學原理來說,已解決項目數是壹個周期指標,而未解決項目數是壹個點指標。把它們直接加在公式的分母上,直接除以分數,是不合適的。也就是說,由於性質不同,已解決項目和待處理項目這兩個指標根本不具有相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壹年中的前幾個月,由於理賠工作剛剛開始,“已結案件”數量較少,而對於經營多年的保險公司來說,“未結案件”基本上是壹個全年相差不大的比較大的數字。因此,在年底前按月或按季度用該公式計算結算利率時,年初計算的結算利率相對較小,不能真實反映當期理賠人和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第三,計算新開保險公司的理賠率時,或者計算上壹年度無未決賠款的保險公司的理賠率時,由於“未決案件數”的值為0,公式變為:
結案率=結案數/結案數×100%
此時計算出的結算利率始終是100%,結果明顯錯誤。
此外,其他文獻中還出現了幾種不同的結算率公式,主要包括:
結案率=本年累計結案數/本年累計結案數×100%(1)
結案率=本年已結賠款數/(本年已結賠款數+上年末已結賠款數)×100%。
(2)顯然,公式(1)只適用於新公司或上壹年度無未決賠款的保險公司,壹家經營多年的保險公司不可能在年初就沒有上壹年度的未決賠款,所以此時公式(1)是錯誤的。實際上,公式(1)的關鍵點在於分母“本年累計已立案數”只考慮了公司新立案數,而沒有考慮上壹年度未決賠款,而分子“本年累計已結案數”顯然包含了上壹年度未決賠款,使得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公式(2)的誤差與傳統的現行公式相同,即分子分母中的期間指標和時間指標沒有相加,因此計算結果仍然錯誤地顯示為:年初計算的結算率太小,新保險公司計算的結算率為100%,以此類推。
二是結算率計算公式的“改進公式”還不完善。
目前已有人針對上述沈降率計算公式中的錯誤提出了改進公式。其中,《保險研究》在2004年第11期刊登了周德軍同誌撰寫的《科學設置結算率指標進行精細化管理》壹文,很好地分析指出了現行結算率計算公式中的錯誤,得出了結算率計算公式的“改進公式”。但是發現所謂的“改進配方”並沒有真正改進原配方中的錯誤,反而延續了壹部分。本條的“改進公式”如下:
結案率=結案數/(結案數+結案數)×100%(3)
其中,a的值為1,2,...,12依次隨著時間的進展。毫無疑問,公式(3)確實改進了原有的結算率公式。但對比上面提到的傳統公式的三個誤差,不難發現公式(3)只解決了年初收盤率太小的問題,其他誤差依然沒有解決。第壹,“待處理項目數”是壹個時點指標,修改後的“待處理項目數× A/12”仍然是壹個時點指標,兩者仍然不適合直接相加比較。第二,在計算新公司的結算利率時,我們會更直觀地看到這個公式的誤差。比如某新開公司當年1月立案1200,同期判決900件。很明顯,公司此時的結算利率應該是900/1200;75%,但按照上面的“改進公式”,就變成了9001(900+300/12)= 97.3%,與實際結果相差很大。再次,公式(3)並沒有真正解決年初結案率指標過小的問題,因為壹方面,如前所述,“未決案件數× A/12”仍然是壹個時間指標,不應該直接與期間指標“已決案件數”相加,另壹方面,這樣計算出來的結案率不符合真實情況,不能客觀反映壹個公司當時的結案進度。
第三,正確計算結算率的思路
實際上,根據統計學原理和保險理賠的實際情況,只要針對目前理賠率計算公式中存在的錯誤,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就可以得到正確計算理賠率的思路:第壹,理賠率是壹個結構性的相對指標,反映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其中“整體”是壹家保險公司當時面臨的所有案件,“部分”是已經結案的所有案件。隨著時間的推移,“整體”和“部分”應該越來越大,也就是說,兩者要構造成時期指標來相加比較。第二,這裏的“部分”是已結案的案件,即指標計算時已結案的案件,而“整體”的案件又可分為兩部分,即當年新成立的債權和上年未結案的債權,分別稱為“本年累計成立數”和“年初未結案數”。三、去年年初未結案件數或“年初未結案件數”是指去年年底至年初結轉的未結案件數。這個數字是壹個固定值而不是壹個時間指標,在計算結案率時將年初未結案件數分配到壹年的12個月,這樣每個月、每個季度都可以按照時間進度計算結案率指標。根據上述思路,提出壹個新的結算率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結案率=本年累計結案率/(本年累計結案率+年末結案率×A/12)×100%(4)
其中,a: 1,2,..., 12.
應該說公式(4)解決了理賠率的計算問題,能夠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理賠進度。現對照現行公式中的不足,逐壹分析如下:第壹,分子分母三項指標中,“本年累計破案數”和“本年累計已破案數”為同期指標,而“年初未破案數”為固定數,具有相加性和可比性。其次,解決了原計算公式中年初收盤率指標值過小的問題;第三,作為特例,在計算新開辦公司的結匯率指標時,由於沒有上壹年度遺留的未決賠款,即年初未決數為零,公式變為:
結案率=本年累計結案數/本年累計立案數×100%。
它的分子和分母是同壹年同壹時期的兩個指標,也完整地反映了部分和整體的關系,因此計算結果更加直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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