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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實時報價,並按照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報價清單並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實時行情。
(二)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對股票和公司債券暫停、恢復或者終止上市作出處理。
(三)因突發事件影響證券正常交易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或者為了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暫停交易。證券交易所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牌時,必須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四)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報告異常交易。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證券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可以從事證券業務,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主要業務包括承銷、經紀、自營、投資咨詢、並購重組、委托資產管理、印章金管理等。證券中介證券公司壹般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