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營企業來說,P2B模式是可以的,因為民營企業的老板往往是民營企業的唯壹股東或大股東,企業的決策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企業借款、企業主提供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或企業主借款、企業提供反擔保的方式都可以。但對於國企來說,由於國企董事長只是出資人的代表,國企貸款理論上要經過SASAC的批準,G點出了國企的程序性障礙。從操作的角度來看,字面上的P2G模型根本不起作用。
很多平臺標榜自己是P2G模式,標榜的“G”並不是指平臺的信貸對象直接是政府或國有企業,而是其做的信貸項目是“政府信貸”,即融資項目以政府或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質押或融資項目由國有融資擔保公司擔保。事實上,以政府或國企應收賬款為質押擔保的融資項目模式,屬於今年開始流行的保理模式,與國有融資擔保公司合作融資項目,也是P2B模式普遍采用的方式。
從模式創新的角度來看,所謂的P2G玩法壹點都不新鮮。但這種模式的出現仍應引起警惕,因為在實踐中,P2G模式的平臺可能成為地方政府及其控制下的城投平臺新的融資渠道,通過獲得政府和國企的應收賬款作為抵押。
按照P2G平臺從業者的說法,之所以切入政府信用背書的融資項目,是因為政府信用背書的項目風險更低,可以增強對理財者投資收益的保障。金融經理們似乎應該慶幸,這種突如其來的P2G模式讓他們徹底擺脫了他們經常逃離的個人對個人貸款圈子。但是我不敢茍同。所謂的“P2G”融資項目的潛在風險並不像預期的那麽低。目前地方債風險高,政府信用背書項目違約迫在眉睫。壹旦實體經濟下滑,就會出現地方債務危機的連鎖反應,談判能力最弱的債權人——點對點借貸平臺理財人勢必首當其沖。
FT中文網近日披露的評級機構標準普爾的調查結果顯示,在標準普爾調查的中國31個地方政府中,有15個應被評為“垃圾”。2011 4月,銀監會發布《關於做好地方融資平臺風險監管工作的通知》2011,要求銀行對平臺貸款“減舊控新”,也是基於對地方債務危機隨時可能爆發的清醒認識。此時,點對點借貸平臺切入地方政府融資,填補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退出後留下的市場空白。
筆者始終認為,點對點借貸必須堅持小額、分散的基本理念。以LendingClub為代表的國外P2P平臺,70%以上是個人消費信貸,信貸額度壹般只有壹個月的工資,所以平臺根本不需要關註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只需要關註借款人的還款意願。網貸平臺壹方面可以通過線上線下信息的收集,識別出相對可靠且有還款意願的借款人,另壹方面可以通過網絡黑名單等懲罰機制提高違約成本,強化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國內平臺起初主要為小微企業提供小額貸款,但在轉型過程中,逐漸放棄了小而分散的理念,轉向大規模融資項目。有的平臺推出的融資項目在壹千萬到兩千萬,有的平臺甚至提供單個項目融資金額過億的融資服務。這樣壹來,平臺壹方面要關註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另壹方面更要關註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而大額融資需求者之所以以高利率向平臺融資,本身就說明其還款能力不強,平臺提供這種大額融資服務的潛在風險不言而喻。目前,P2G平臺偏離小額、分散的基本理念,轉向政府項目融資,可能面臨還款意願和能力不足的雙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