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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虧本破產後,我給客戶的保單該怎麽辦?

根據《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議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第三章第八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其破產費用:1。拖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保險利益的補償或支付;第三,所欠稅款,第四,還清公司債務。”

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支付保單責任的,保險保障基金采用比例賠償限額與絕對賠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對投保人或者保單受讓方進行救濟。具體來說,對於非壽險保單,對投保人在5萬元以內(含5萬元)的損失予以全額賠償;超過5萬元的部分,投保人為個人的,減免額度為該部分的90%,投保人為機構的,減免額度為該部分的80%。

人壽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其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對人身保險保單受讓公司提供的減免金額,若投保人為個人,以轉讓後保單利益的90%為限;投保人為機構的,轉讓後的保單利益不得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

同時,管理辦法顯示,如果壽險公司經營不善,確實需要清理整頓甚至破產。即使保單轉讓給新的接管公司,也只能保證壽險保單的保障責任不受損害,如壽險、醫療險、養老險等風險型保險保障,而分紅、投資、萬能險等新型壽險產品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受到影響。因此,即使保險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破產,保障型保險的客戶利益也不會受到影響。

《辦法》還規定,當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嚴重危及社會公眾利益和金融穩定時,中國保監會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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