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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治理結構、管控模式、業務性質和規模、費用預算、業務管理和工作考核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制度。

第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以上不屬於管理層的董事組成。已經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由獨立董事擔任董事長。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金融或法律專業知識。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審計人員。審計員對管理層和董事會負責。

審核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任命。對於不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審計負責人應由管理層任命。

責任審計師的任免應當報中國保監會。

第九條保險公司審計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從事審計、會計或財務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險業務;

(三)具有在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經歷。

第十條審計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財務或業務工作的領導職務。

第十壹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門的幹涉或影響。

鼓勵保險公司對內部審計部門實行集中或垂直管理。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少於公司員工的千分之五。保險公司員工人數不足100人的,至少應有壹名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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