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的職責和權力是什麽?
執行董事的職責和權限如下:
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監事會與董事會的關系: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監督公司經營活動和會計事務的機構。監事會又稱公司監督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要的監督機構。它是在股東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的內部機構,對董事會和總經理的行政管理制度行使監督權。從監事會的職權範圍可以看出,監事會與董事會的關系: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公司財務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資金運用和盈虧情況。總統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性。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時,可以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或者直接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