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以某種形式將其繳納的出資轉讓給個人所有的行為。即在公司的財務賬簿上,實收資本的記錄是真實的,在公司成立當天就已足額存入公司,但隨後股東或出資人通過抽逃、轉讓、混淆、抵銷等各種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手段從公司轉移到個人。
股東借款不能視為“回籠資金”。關於股東貸款,很容易想到“回籠資金”。
符合以上,就是抽逃資金,我國對抽逃資金是有法律處罰的。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壹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十壹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5%以下的罰款。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抽逃出資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2%以上10%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金額在65438+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①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二)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三)兩次以上因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受到行政處罰,且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四)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