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經營業績良好,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
(五)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不存在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在整改過程中;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行政機關及其他機構無不良記錄。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從事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業績良好,財務狀況和社會聲譽良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股東必須以合法來源的本幣出資,境外股東應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研究、投資、運營、銷售、合規等方面的責任人員,原則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稱、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六)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