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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可以在其他公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董事、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2.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大量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