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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成立壹家生活垃圾處理和回收公司。我需要什麽?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需要取得服務許可。

1.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

2.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市、市、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許可決定,並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服務許可證。

3.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保潔車。機械清洗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撒漏和安全警示功能,並安裝車輛行駛和清洗過程記錄儀。

(二)垃圾收集應使用全封閉運輸工具,並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

(3)垃圾運輸應采用全封閉自動卸料車或船,具有防止臭氣擴散、遺撒和泄漏的功能,並安裝行駛和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控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船舶停放場所。

擴展數據:

1.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

2.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吊銷許可證書:

(壹)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批準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批準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吊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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