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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防範和懲治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機構開展銷售和理賠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履行監管職責。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合法、科學、有效的中間業務管理制度,確保業務活動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客觀。第四條保險公司業務和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中間業務的業務和財務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逐項記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簽訂的保單的保險費和傭金金額。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中介業務的審計,建立中介業務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

保險公司發現中介業務活動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並保存詳細的培訓檔案。第七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專門崗位負責保險代理業務的日常管理,並建立代理業務合規運作檔案。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代理業務定期檢查制度,檢查結果應當記入代理業務合規檔案。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有權要求保險代理人糾正違法保險行為,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有權終止代理。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要求保險代理人糾正違法保險行為,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終止其代理權。第九條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人有下列行為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壹)嚴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保險業務從事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違法活動;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報告的行為。第十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暗中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第十壹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使或者誘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通過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開更正或撤銷保單、編造退保等方式收取費用。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保險中介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串通,挪用、截留或者占用保險費。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串通,編造保險合同,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編造虛假的中介業務,不得編造個人保險代理人信息,不得虛假分攤中介業務費用,不得編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虛假的中介業務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第十九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但不超過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的罰款。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有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相關責任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保險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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