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點是勞動者掌握了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如工作證、工資流水、簽到表等。
3.如與單位有異議,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具體分析如下:1。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壹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妳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補繳社保。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可以的。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收集並保存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證據。詳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2005]12號)。“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妳可以根據(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妳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條)提供勞動材料。現在妳的重點是獲取妳的勞動關系材料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