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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會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嗎?

1-本次交易屬於關聯交易,不屬於重大資產重組。2-關聯交易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在公司經營中經常發生,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股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或出售資產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比例,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3-法律依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三條規定,壹方控制、* *控制另壹方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兩方或多方受壹方控制、* *控制另壹方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第十二條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方之間發生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件,包括: (壹)購買或出售資產;(2)對外投資(包括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等。);(3)提供財政援助;(四)提供擔保;(五)租入或租出資產;(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七)贈予或者接受資產;(八)債權債務重組;(九)簽訂許可協議;(十)轉讓或者接受研究開發項目;(十壹)原材料、燃料和動力的采購;(十二)銷售產品和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十四)委托或委托銷售;(十五)關聯方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和貸款;(十六)向關聯方投資。(十七)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可能導致資源或義務通過協議轉移的事項,包括向關聯方* *所投資的公司提供大於其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的財務資助和擔保、對關聯方* *所投資的公司放棄增資或優先權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法第二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比例,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適用本法。上市公司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發行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並對外投資,不適用本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各方必須及時、公允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並保證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準:第十壹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時,應當充分說明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並予以披露: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三)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四)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轉讓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五)有利於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主要資產為現金或無特定業務的情形;(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維護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或者其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壹)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或者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三)購買或者出售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購買、出售資產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依照本法規定披露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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