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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認定為保險詐騙:1。個人實施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 .單位從事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保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的理由或者誇大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壹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他人行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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