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根據《中國紀律處分條例》、《中國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和《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的有關要求,現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如下規定:
第壹,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通過個人經商所辦企業。
1,黨員領導幹部要謹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人營利性活動,禁止個人經商辦企業。
2.未經批準,不準在管轄範圍內的企業中入股,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不準領取兼職報酬;不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
3、不準利用本單位的資產和名義,與配偶、子女聯合經營企業。
4、不準利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影響,幹預建設工程和其他承包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不準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向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供貸款、資助、借款或者經濟擔保。
5.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請托人投資“合作”開辦公司或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受托人謀取利益,不得以委托受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為名,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獲取“收益”,不得因出資而獲取明顯高於收益的“收益”。
6.辭職、退休後兩年內,未經批準,不得接受原職務管轄地區、部門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用,不得從事與原職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