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職能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類。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轉到行政事業單位或轉為行政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制為企業;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審批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的設立。
按照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從事公益性服務的事業單位分為兩類:承擔基層義務教育、基礎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性服務的,不能或不應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列為公益性;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可部分由市場配置的公益性服務,列為公益性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擴展數據:
關於事業單位改革有關要求的規定:
1.認真制定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核實資產,國家資本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
2.轉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註銷事業單位法人,註銷企業設立,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者延續社會保險關系。
3.事業單位轉企後,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管理機制,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部門脫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有資產管理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