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成
第壹章綜治
第壹條公司的宗旨是:本著精誠合作的精神,公司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發揮自身優勢,通過先進科學的生產經營管理手段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獲得各方滿意的效益和社會效益,為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息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的地址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後,須經工商機關批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1,*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資額:90萬元,占公司註冊資本的90%;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資額:65438萬元人民幣,占公司註冊資本的654.38+00%;
股東出資方式為人民幣。
公司雙方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並於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壹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或推動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監事;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按照其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八章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股東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執行董事;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壹)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壹元都是壹個投票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六個月召開壹次,臨時會議只有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的董事或臨時提案方可召開。股東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股東會對本章程第十三條第八款、第十款、第十壹款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的檔案材料保存。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大會聘任或解聘。
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授予的職權;
經理出席了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壹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為姜巖富;經理是姜彥夫;郭忠立為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如果連任,可以連任。任期內,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公司彌補虧損方案的利潤分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報股東會討論聘任或者解聘;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代表公司簽署的有關文件;
(12)在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和會議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後於次年1月30日送交股東。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以下財務會計報告和附表:
(壹)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狀況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四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累計法定公積金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且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通過,可以提取任何公積金。
公司公積金在提取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後所剩余的利潤,由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實行幹部聘任制,全員合同制,參加社會保險統籌。
第二章XI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65,438+00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公告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可以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壹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股東共同協商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有效。
第三十三條未經公司許可,印刷、復制、公開、使用本章程是侵權違法行為,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壹式四份,公司壹份,股東機關壹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息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2000年2月27日
精選書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第壹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 * * * * * *先生召集並主持。* * * *先生參加了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表決選舉了執行董事和監事,並作出了聘任公司經理的決定。選舉結果如下:
壹、選舉* * * * * * *先生為公司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二。任命* * * * * * * *先生為公司總經理。
三。選舉* * * * * * * *先生為公司監事。
四。兩位發起人(股東)壹致推薦* * * * * * * *為公司籌建負責人。
動詞 (verb的縮寫)本次選舉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全體股東(發起人)簽名蓋章
* * * * * * * * * * * * * * * *信息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2000年2月27日
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身份證明
茲證明* * * * * * *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正式選舉後,擬在* * * * * * * * * * *信息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擔任執行董事,根據公司章程代表企業行使職權。這位先生不屬於以下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被判處刑罰或者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3.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4.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的;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三年的;6.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逾三年;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8.法律和國務院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職的其他情形。
茲證明。
發證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蓋章:
2000年2月27日
註:發證單位應認真填寫,證明內容必須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