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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的程序步驟有哪些?

1,項目篩選

公司投資壹個項目,壹般情況下,公司的職能部門(如投資部、戰略發展部等。)首先應根據已批準的投資戰略規劃和具體工作計劃,積極收集和搜索相關項目信息,並對其進行整理、篩選、驗證和篩選。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有很多機會接觸大量的投資項目信息,而這些中介機構往往是獲取項目投資信息的重要渠道。有時候,這些中介甚至壹些個人會主動聯系有投資意向的公司,推銷相關的投資項目。

2.項目立項

對於選擇確定的擬投資項目,由職能部門進行前期調研,提出投資項目建議書,提交公司主管部門(根據公司規模大小,可以是主管投資的副總經理、總經理,也可以是總經理辦公會議等。)進行立項。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資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立項的決定。

3.建立投資項目團隊。

擬投資項目獲得批準後,應盡快成立投資項目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各項盡職調查,編制投資分析報告和投資計劃,組織項目談判,準備相關法律文件,辦理投資項目審批事宜。

通常,投資項目團隊由投資部、財務部、法律事務部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業務部門的人員組成。

4.項目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項目投資決策的關鍵在於項目調查。不同的投資項目會有不同的研究重點。但是,無論何種投資項目,都必須考察以下四個方面: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因此,需要考慮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地區的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各級政府主管投資項目的部門是否有相應的開發建設規劃。投資項目所在行業有哪些重要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應的投資指導目錄,是否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如何消除,等等。在選擇投資行業時,除考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外,可優先考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的行業和項目,如高新技術、軟件、集成電路、節能環保、農林牧漁、公共基礎設施等。此外,為了鼓勵和吸引投資,各級政府設立了各種經濟特區,如自由貿易區、開發區、工業區、軟件園和高科技園區。在這些經濟特區設立相關企業,除了享受包括稅收優惠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外,往往在投資服務上采取“壹站式”或“壹條龍”服務,同時簡化了壹些投資流程。因此,選擇壹個合適的項目地點是非常必要的,它將簡化許多程序,節省大量的金錢和時間。選擇經濟特區首先要符合自身企業的特點。比如軟件企業設在軟件園比較合適。其次,要仔細了解各園區的辦事流程和各種稅費優惠(或財政補貼)清單,親身感受他們的態度和效率。

(2)在環保和供地政策日益嚴格的背景下,投資項目是否會產生汙染,會產生什麽樣的汙染,如何控制汙染,能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能否通過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投資項目需要多少土地,項目選址是否符合當地規劃要求,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能性等。

(3)投資項目所處的國內外經營環境、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行業內主要競爭對手及其相應的市場份額、進入該行業的公司的比較優勢等。

(4)投資項目的投資及成本、資金需求、資金來源、現金流、項目投資對公司整體經營狀況的影響、投資收益預測等。

投資項目組應當在項目調研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項目的法律風險、經濟技術可行性、市場競爭、資金籌措、項目進度、投資效益等進行全面、詳細的評估。

5.方案選擇

經過項目論證和可行性研究,認為擬投資項目值得投資的,投資項目組應提出多個方案進行投資決策。

方案的選擇包括項目公司形式、獨立投資或聯合投資、投資方式和融資方式的選擇。投資項目組應根據擬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並詳細分析不同方案的優缺點。

6.投資決策

公司相關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無異議後,提出投資方案選擇意見,按公司投資管理規定報公司審批機關審批。根據公司章程和項目規模,審批機關可以是公司董事會或公司股東會。投資項目需要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應當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項目投資涉及國有資產的,需報國有資產管理主管部門批準。

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的,還應進行必要的授權,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等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談判和簽署。

7.談判和簽署

根據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應組織並指導投資項目組與相關方就投資協議(或股東協議)、項目公司章程及與項目投資相關的內容進行談判,起草相關法律文件並最終簽署。如果涉及合並和收購,則需要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

協議的談判和起草以及章程的制定是實現項目投資決策的最重要的過程,涉及面廣,相關內容將在相關章節中詳細闡述。

最後,投資項目應在審批或核準或備案後盡快組織實施。投資項目壹般應成立管理團隊和項目公司,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監事、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小組在投資項目小組的指導下,負責投資計劃的具體實施和投資項目的管理。投資項目組應實時監督項目投資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解決,定期向公司投資決策部門報告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

法律依據

政府投資條例

第十壹條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以下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壹)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和項目資金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和擬議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批準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審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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