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然公司的設立是資本的組合,只有有了資本才能形成組合,才能形成作為法人的公司,所以公司的資本應該是真實的,是公司股東實際繳納的;
2.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股東不對債權人負責,而是以公司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這種責任形式應該要求公司的資產是實際資產,即公司股東實際出資的資產,而不是想象中的數額;
3.既然公司要以實際資產作為擔保來樹立信譽,就應該有實繳出資。
正是由於以上三個原因,法律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的實收資本。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個人風險承受能力,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理的註冊資本,才能更好的幫助公司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