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公司的監事最大的責任是刑事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監事在履行職責時最大的責任是刑事責任。監事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將構成犯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
監事會的設立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的權力有哪些?
主管的職能和權力是:
1.監事應當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提出罷免的建議;
2.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有權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