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人首先應當償還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其次,償還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後償還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綜上所述,企業破產後,應當清償破產人財產的全部債務。不能足額償還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按照償還順序償還。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有息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優先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