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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起訴解散公司的條件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和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小股東不占表決權的2/3,但可以提起訴訟解散公司。少數股東請求解散公司時,應當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的表決權。未持有相應股權的,不具備司法強制解散的資格。還需要滿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符合法定條件的,小股東可以申請解散公司。申請解散公司的中小股東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的10%以上,且必須處於公司陷入僵局,其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如果訴訟理由表述為公司經營嚴重虧損,或者股東的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清算等。,這些情況在起訴受理過程中都會被駁回。公司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後,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為被吊銷的營業執照屬於公司自動解散,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清算,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股東以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且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或者雖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公司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解散的法定條件包括:

1.公司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3.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 *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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