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虛列支出轉出的資金設立“小金庫”。
2、違規收費、罰款和攤派設立“小金庫”。
3、利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4、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咨詢費等名義。,設立“小金庫”。
5、營業外收入不計入規定賬戶,會計賬簿設立“小金庫”。
6、用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在上下級單位之間轉移資金或者通過其他賬戶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8.用收入抵支出,用應收款項直接抵支出,形成“小金庫”。
9.以其他方式私設“小金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壹條職務侵占罪、貪汙罪:
(壹)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382條貪汙罪:
(壹)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三)與前兩款所列人員相勾結,進行貪汙的,以* * *論處。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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