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財富集團的實際控制人為盧某,以其為首的犯罪嫌疑人實際在2011開始非法金融活動。他們入股壹些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然後用這些股份抵押貸款獲得大量資金。為了控制壹些小的村鎮銀行,他們成立了很多影子公司,同時參股了壹家村鎮銀行,從而處於控股地位,完全控制了這些村鎮銀行。在獲得這些村鎮銀行的控制權後,他們開始非法挪用銀行資金或將其轉出。
對於新財富集團的實際控制人陸來說,他已經加入了外國國籍。對於他的違法行為,可能涉嫌將資金非法轉移到境外並據為己有。而其他壹些股東,曾經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現在還在從事銀行的管理工作。這些犯罪嫌疑人對違法犯罪活動早有預謀,隨時準備出逃。因此,他們的違法行為非常隱蔽,性質惡劣,嚴重破壞了金融領域的正常活動。
對於以陸為首的犯罪嫌疑人,能從事這麽長時間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被發現,監管部門的缺失也暴露無遺。對於此案,相關監管部門需要深刻反思,找出不足,加以糾正,杜絕類似案件的發生。此外,還要加強案件的查辦,盡可能減少儲戶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