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持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和日常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4.提名聘任、決定總經理和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待遇和解聘,並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5.審核總經理提出的發展計劃和實施結果;
6.定期審核公司財務報表及其他重要報表,全面掌控整個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批公司招聘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訂重要的對外經濟合同,上報和出具各種重要報表、文件和資料;
9.處理董事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10.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11,簽約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
12.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13.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