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成立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股東必須以現金出資,境外股東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擴展數據:
建立原則:
基金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我國《公司法》第六條原則上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規範基金公司運作的相關法律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為基礎,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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