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是的。請參見《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附件《* *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摘要格式》。
2.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應該在年報中披露到什麽程度?
答:實際控制人應向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包括股東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或安排的其他機構或自然人,以及信托形成的實際控制進行披露。(《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試行)》第三十四條)
3.年報需要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披露嗎?
回答:是的。監事會應當對定期報告進行審議並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董事會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規定及公司章程,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試行)》第四十二條)
4.公司已申請預約披露年報。這是否意味著必須在披露日期前兩天召開董事會,以審查和批準年度報告,而不是更早或更晚?
回答:不會,董事會決議的披露和年報的披露是兩個概念。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相關規定,董事會決議應當在董事會召開後的兩個轉讓日內披露,即董事會決議在兩個轉讓日內披露,“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只是需要考慮的事項之壹。年度報告全文應按預約時間按時披露。
5.公司章程規定“年度報告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這是否意味著公司年報要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披露?
答:不能,公司章程規定“年度報告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披露”。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年報需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披露,無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也就是說,可以先披露年報,再開股東大會。
此外,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在年度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有大量股東披露董事會決議、年度報告和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情況下,也便於全體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了解年度報告的內容。
6.按照股轉系統公司的要求,年度股東大會需要律師見證,這對掛牌公司來說是有壹定成本的。可以取消嗎?
答:請各掛牌公司嚴格執行全國股轉系統公司相關規定,年度股東大會需要律師見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合規經營,是上市公司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建議上市公司從長遠發展的角度看待為此付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