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政策研究局局長葉日前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截至目前,大部分省市都提交了深化改革的方案,各省市都按照問題導向,將省聯社改革、農村信用社小法人改革、風險管理有機結合起來。銀監會對各省市報送的方案進行了認真梳理,並積極配合相關省市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壹省壹策’探索農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提升省管機構履職能力和水平。”日前,在銀監會召開的2021全系統年中工作座談會和紀檢監察(電視電話)工作座談會再次明確。
“關於本地中小型法人機構的發展,國外已經探索出壹套成功的經驗。德國作為發展聯合地方銀行最成功的國家,其地方儲蓄銀行發展模式堅持服務導向,可以為我國省聯社改革提供借鑒。”壹位地方監管人士認為。
為進壹步深化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2003年,各地成立了省級農村信用社。但隨著改革的深入,省聯社偏重行政管理的功能定位與農村商業銀行市場化發展要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
自2012年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來,中央要求省聯社“淡出行政職能,強化服務職能”,原銀監會相應將省聯社職能調整為“服務、指導、協調、行業管理”。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改革效果並沒有達到預期。
2007年,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原銀監會提出了省聯社改革的“五種模式”:聯合銀行、統壹法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務公司和完善省聯社。
2008年,重慶選擇統壹法人模式,成立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寧夏選擇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在寧夏自治區投資了多家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方面,除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外,至今只有陜西秦農商業銀行借鑒,成為全省農村信用社的資源整合平臺。“金控公司模式的優勢在於可以保持農商行縣域法人數量的整體穩定,也有利於拓展業務範圍,向綜合金融方向發展。”上述農商行人士表示。
2018、2020年中央壹號文件中強調,農村信用社等縣級農村金融機構法人地位和數量要保持總體穩定。
2018年5月,時任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理事長的汪哲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明確表示,“我們認為建立農村商業聯合銀行是符合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實際的合適選擇,並提出了以建立河南農村商業聯合銀行為目標的改革方案。河南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農村信用社改革,多次召開會議研究農村信用社工作。該方案已於去年9月敲定,並上報銀監會。”
“聯合銀行模式的優勢在於改革成本低。基層銀行從聯合成員變成聯合銀行股東,不需要額外增資。同時也能更好地維護縣域法人的地位和數量的整體穩定。”壹位長期研究農村信用社的人士表示,不過,如果不從本質上取消聯合銀行的行政權力,可能仍然難以避免其對省內農村商業銀行的行政幹預。
在地方層面,黑龍江銀保監局年中工作座談會提出,要積極推進農村信用社體制深化改革,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提升省聯社履約能力和管理水平,堅持“壹社壹策”原則,有序推進農村信用社市場化改制;河南省聯社提出,要著力處置化解高風險機構,把處置高風險機構與集中清收、專項債務註入、深化改革有機結合起來,抓住關鍵環節和主要矛盾,有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
2020年7月1日,國務院召開會議,批準18省份2000億元專項債券支持中小銀行化解風險。截至目前,10省份已使用1063億元。其中,不少省份用於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緩釋,如黑龍江、四川、內蒙古、廣西、廣東等地的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或以間接持股或認購換股協議的存款方式補充了資本金。
據統計,截至目前,已有12個省市完成了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其中包括四個直轄市和安徽、湖北、江蘇、山東、江西、湖南、廣東、青海。
值得註意的是,日前召開的政治局年中會議提出,要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風險,落實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的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要完善相關改革配套機制,確保省聯社改革順利開展。”上述地方監管人士認為,如果明確監管責任,則明確了地方政府和中央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其中央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銀保監管部門實施行為監管,並進壹步明確地方政府牽頭風險處置,從而形成各部門監管合力。
“還要建立長效的風險化解機制,保持農商行體系的整體穩定,比如建立地方政府、存款保險、農商行互保‘三位壹體’的風險化解機制。”壹位銀行業研究員表示,其中,地方政府幫助農商行清理不良資產,打擊惡意逃廢債,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省、市、縣三級保障資金由基層農村商業銀行共同籌措。當農商行流動性不足時,將按照成員行所屬地區的地區資金、市級資金和省級資金依次回籠資金。為保護單個農村商業銀行破產,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對單個機構進行重整。
在《金融迷局——德國金融體系比較研究》壹書中,第壹作者是中國金融辦的壹位官員,也建議中國應順應全球合作金融規模化、制度化的發展趨勢,發揮合作金融機構在合作金融中的主體作用。“德國信用社依托於以股權和業務結合為基礎的信用社中央機構,以及區域性和全國性的信用社聯合社,有效緩解了信用社抗風險能力弱的問題。”
“中國的省級信用合作社也發揮了類似於德國信用合作社的中央機構的功能。而德國信用社的中央機構無權幹涉成員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和用人權,也不會直接派人擔任成員信用社的高級管理人員,這對於加強我國省級信用社的服務職能,弱化其行政職能具有啟發意義。”上面的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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